三峽福倍倍保重大疾病保險
三峽福倍倍保重大疾病保險產品介紹:
三峽福倍倍保重大疾病保險
1、所屬公司
三峽人壽
2、產品特色
三峽福倍倍保重大疾病保險,是一款多次賠付型重疾險,提供120種重疾、20種中癥、50種輕癥等保障,還提供癌癥關愛金、特定心血管疾病關愛金身故/全殘等保障作為可選保障。
3、基本信息
投保年齡:0-55周歲
繳費方式:最長交費期30年
保險期限:終身
等待期:90天
三峽福倍倍保重大疾病保險保險責任:
一、基礎部分
1、重大疾病保險金
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共 120 種,分為 A、B、C、D、E、F 六組,具體分組信息請見本合同“重大疾病所屬組別”。
每組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次數以一次為限,給付后該組重大疾病的保險責任終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累計給付次數以六次為限,當累計給付達到六次時,本合同終止。
若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醫(yī)療行為或同次意外傷害事故導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兩種或兩種以上重大疾病,保險公司僅按一種重大疾病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1)首次重大疾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于等待期后初次發(fā)生并經醫(yī)院專科醫(yī)生確診患上一種或多種本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120 種),且確診時未滿 60周歲的,保險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的 150%給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險金,該重大疾病所屬組別的重大疾病保險金責任效力終止。
若被保險人于等待期后初次發(fā)生并經醫(yī)院?漆t(yī)生確診患上一種或多種本合同約定的重大疾。120 種),且確診時已滿 60 周歲的,保險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給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險金,該重大疾病所屬組別的重大疾病保險金責任的效力終止。
同時,給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險金后,本合同的輕癥疾病保險金、中癥疾病保險金、身故或全殘保險金(若已投保)的保險責任均效力終止。本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保險金賠付之日起現金價值降為零。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險金
保險公司給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險金后,若被保險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確診之日起180日后,初次發(fā)生并經醫(yī)院專科醫(yī)生確診患上本合同約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屬組別以外其他組別中的重大疾。o論一種或多種),保險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給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后該種重大疾病對應組別的重大疾病保險金責任的效力終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險金
保險公司給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險金后,若被保險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確診之日起180日后,初次發(fā)生并經醫(yī)院?漆t(yī)生確診患上本合同約定的除第一、二次重大疾病所屬組別以外其他組別中的重大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保險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給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后該種重大疾病對應組別的重大疾病保險金責任的效力終止。
(4)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險金
保險公司給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險金后,若被保險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確診之日起180 日后,初次發(fā)生并經醫(yī)院?漆t(yī)生確診患上本合同約定的除第一、二、三次重大疾病所屬組別以外其他組別中的重大疾。o論一種或多種),保險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給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后該種重大疾病對應組別的重大疾病保險金責任的效力終止。
(5)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險金
保險公司給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險金后,若被保險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確診之日起180 日后,初次發(fā)生并經醫(yī)院?漆t(yī)生確診患上本合同約定的除第一、二、三、四次重大疾病所屬組別以外其他組別中的重大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保險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給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后該種重大疾病對應組別的重大疾病保險金責任的效力終止。
(6)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險金
保險公司給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險金后,若被保險人自第五次重大疾病確診之日起180 日后,初次發(fā)生并經醫(yī)院?漆t(yī)生確診患上本合同約定的除第一、二、三、四、五次重大疾病所屬組別以外其他組別中的重大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保險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給付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后重大疾病保險金責任的效力終止。
2、中癥疾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于等待期后初次發(fā)生并經醫(yī)院?漆t(yī)生確診患上本合同約定的 20種中癥疾病中的一種或多種,保險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險金額的 60%給付中癥疾病保險金。每種中癥疾病只給付一次中癥疾病保險金,給付后該種中癥疾病保險責任終止。本合同的中癥疾病保險金累計給付以兩次為限。
若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醫(yī)療行為或同次意外傷害事故導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兩種或兩種以上中癥疾病,保險公司僅按一種中癥疾病給付中癥疾病保險金。
3、輕癥疾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于等待期后初次發(fā)生并經醫(yī)院專科醫(yī)生確診患上本合同約定的 50種輕癥疾病中的一種或多種,保險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險金額的 45%給付輕癥疾病保險金。每種輕癥疾病只給付一次輕癥疾病保險金,給付后該種輕癥疾病保險責任終止。本合同的輕癥疾病保險金累計給付以三次為限。
若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醫(yī)療行為或同次意外傷害事故導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兩種或兩種以上輕癥疾病,保險公司僅按一種輕癥疾病給付輕癥疾病保險金。
4、重大疾病、中癥疾病或輕癥疾病豁免保險費
給付重大疾病、中癥疾病或輕癥疾病保險金后,保險公司將豁免本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中癥疾病或輕癥疾病確診日后余下各期的保險費,本項保險責任效力終止。被豁免的保險費視為已交納,同時本合同繼續(xù)有效。
二、可選責任一:惡性腫瘤關愛保險金
在被保險人因惡性腫瘤獲賠了重大疾病保險金后,若被保險人自首次惡性腫瘤確診日起 3 年后,經醫(yī)院?漆t(yī)生確診(含持續(xù)、新發(fā)、復發(fā)及轉移)患有本合同約定的惡性腫瘤,保險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險金額的 120%給付惡性腫瘤關愛保險金(若被保險人同時被確診一項以上惡性腫瘤時,該給付以一次為限),本項保險責任的效力終止。
三、可選責任二:特定心血管重大疾病關愛保險金
在被保險人因特定心血管重大疾病獲賠了重大疾病保險金后,若被保險人自首次特定心血管重大疾病確診日起 1 年后,再次經醫(yī)院?漆t(yī)生確診患有同一種特定心血管重大疾病,保險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險金額的 120%給付特定心血管重大疾病關愛保險金(若被保險人同時被確診一項以上特定心血管重大疾病時,該給付以一次為限),本項保險責任的效力終止。
四、可選責任三:身故或全殘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于等待期后身故或全殘,且身故或全殘時未滿 18 周歲的,保險公司按本合同已交保險費給付身故或全殘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若被保險人于等待期后身故或全殘,且身故或全殘時已滿 18 周歲的,保險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險金額給付身故或全殘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若被保險人在申請理賠時符合 “重大疾病保險金”、“中癥疾病保險金”、“輕癥疾病保險金”或“身故或全殘保險金”責任中的一種或多種,保險公司僅承擔保險金額最高的一項保險責任。
若被保險人在申請理賠時同時符合 “重大疾病保險金”、“惡性腫瘤關愛保險金”和“特定心血管重大疾病關愛保險金”,保險公司僅給付保險金額最高的一種保險金。
本合同的各項保險責任均效力終止后,本合同終止。
三峽福倍倍保重大疾病保險亮點:
1.保障靈活
惡性腫瘤、特定心血管重疾的二次賠付,身故保障都可自由選擇,滿足不同人的需求;
2.部分疾病核保寬松
脂肪肝、乙肝大小三陽符合情況的可以加費承保;
3.身故可不選
此前的多次賠重疾險,一般都捆綁身故賠保額責任,這款產品沒有;
4.額外賠付
首次重疾在60歲前確診,可額外賠付50%,中癥、輕癥最高分別賠付60%、45%基本保額;
5.分組合理
惡性腫瘤和非高發(fā)的重疾病種分為一組,提高了多次賠付的概率。
三峽福倍倍保重大疾病保險缺點:
最高保額限制
41-50周歲最高可投25萬保額,51-55周歲最高可投8萬。
三峽福倍倍保重大疾病保險適合人群:
追求重疾多次賠付、癌癥、心血管疾病保障的,且預算比較充足的人群;
三峽福倍倍保重大疾病保險綜合評價:
三峽福倍倍是一款分組多次賠付重疾險,保障全面,含重疾、中癥、輕癥保障,60歲前確診重疾可賠付150%保額,且輕癥、中癥可賠付45%、60%基本保額,算是同類產中比較高的。雖然三峽福倍倍保的保障范圍很全面,但并不適合所有人,因為每個消費者的實際需求并不相同。 正因為多次賠付,隨之而來的就是保費上漲。 對于高凈值人士,追求多重保障到位,多次賠付重疾險產品當然可作為首選。 但對于工薪階層,每年的繳費壓力確實不小,這時候不妨看看高性價比的單次賠付重疾險。每類重疾險產品都有各自的特點,只有適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 目前市面上的保險產品種類繁多,作為一個普通消費者,確實需要一定的保險常識,才能避免踩坑。
三峽福倍倍保重大疾病保險不保什么:
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自傷、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被保險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以較遲者為準)起 2 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見 9.16);
5、被保險人酒后駕駛(見 9.17),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見 9.18),或駕駛無合法有效行駛證(見 9.19)的機動車(見 9.20);
6、戰(zhàn)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7、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8、被保險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見 9.21)(本合同所列第 32、45、87 種重大疾病除外);
9、遺傳性疾病(見 9.22)、先天性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見 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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